电气与机械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12-21 点击数:

电气与机械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院系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整体工作,依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电气(机电)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院系、产业、后勤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是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对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的关系,促进校、院系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应积极支持院系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认真处理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职工总人数在五、六十人以下的单位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才能召开。大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须获得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以系、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等为单位,或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受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产业、后勤单位除外)。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应切实履行代表的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部门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主持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不设主席团的可组成领导小组。人数多少,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由所在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前,部门工会应提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电气与机械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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