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机械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0-11-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更加依法、民主、规范、科学,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许昌学院二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党政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紧密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院长、副院长。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领导商定。

第七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人事、职称、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或会议精神、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调整、教学管理、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引进、教师进修学习、人事分配制度、人才项目推荐等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职称评聘、绩效分配、考核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对外交流、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重要合作事项,讨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问题。

(七)研究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年度经费预算、1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支出、大宗物资采购、重要项目安排、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以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十)通报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一)其他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与党委会议议事范围的规定,应通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要先经党委会议研究。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出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领导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四条 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先对工作方案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要根据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涉及党的建设、干部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等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规范完整。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批后存档。根据工作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表态,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校领导或校党委、行政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

第七章  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决定决议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决定继续执行,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领导征得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授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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